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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0-04-05 
1#
发表于 2011-9-12 14:36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这句话出自一篇题为《检察院公然敛财 “绑架勒索”74.8万拖垮企业》的文章的一个段落里面,原文是“我不管你什么理由,只要你撞到我检察院的手上,就要你破产, 如果你不认罪,就转你到雷州看守所,那里的犯人逼新入监的人吃屎的。你交100万元给我们,留100万元给你继续经营,如果你交钱给我们,保证以后没有人敢搞你们,我们会帮你搞大生意。”

        这段话看起来貌似像是黑社会收保护费敲诈的语言,而事实是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一位叫阮广林的湛江市第八中学附属工厂老板说的话,这位于阮是怎么撞到这检察院手里的呢?为何检察院会让这位阮老板给他们交100万元保护费呢?事情是这样的:

        湛江市第八中学附属工厂是经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勤工俭学场所,并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合法的校办企业。加工生产校服是经营项目之一。

        2003年,湛江市第八中学没有足够资金投入附属工厂,使该厂的设备、厂房不能适应不断扩大的校服生产要求,于是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湛江市第八中学将该校附属工厂校服生产项目承包给阮广林和李聪两人(该校教师)经营,由承包者自筹资金扩大生产(见附件)。并确定继续履行该厂与霞山区教育局2001年7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加工经营区属学校校服。

        2007年3月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以单位**对该厂进行调查,在没有取得证据的情况下(可通过询问笔录的日期查证),同年3月10日阮广林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执行逮捕。检察院定罪的理由是其以销售每套校服就送4元给学校校长。当时,阮广林向办案人员说明:这是履行该厂与教育局签订的《协议书》条款约定向学校缴交校服总产值的10%的发行费和管理费。办案人员Xxx粗暴地讲:“我不管你什么理由,只要你撞到我检察院的手上,就要你破产”(霞山区教育局勤工办主任,也向办案人员提供《协议书》有这样的条款约定支付管理发行费,但是办案人员拒绝写入笔录)。

        2007年4月2日,阮广林、李聪被关押23日后,办案人员通知阮广林家属缴交100万元办理取保候审,最后,家属只凑得74.8万元,阮、李二人才被取保候审出狱,而这74.8万只有暂时收据(见附件)。2007年12月29日,区检察院称,因为阮广林等人的**数额较小不予立案(见附件)。此事就此不了了之,该案很大一盲点是,这起所谓的受贿**罪,被罚款的只是“**人”,案件涉及到的校长无人有任何形式的“惩罚”。

        2007年事发后,区检察院把钱罚了后就希望不了了之。但阮广林的工厂因为承担着“**”的罪名,造成工厂被有关部门取消定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工厂被迫停产,工人80%下岗,大量的成品和生产原料积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至今仍堆积着)。

        雷州看守所里的犯人逼新入监的人吃屎,究竟是不是真实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或许只是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一种恐吓方法,但是霞山区检察院确实真真切切收了74.8万元。

        阮广林不服再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1年8月9日湛江市检察院虽然认定区检查院的办案手法不正确,责令其退还74.8万罚款,但仍继续认定单位**罪成立。

        阮广林代表工厂多次追问74.8万退款何时才能兑现,区检察院代表称目前没钱,要分期慢慢还,还暗示要把其他人捉了(有新的企业被他们敲诈到)才有钱填这笔数。

        那我们这里要产生一个疑问,检察院所收的罚款都是要上缴国库的,现在法院责令检察院将钱退还,那完全可以立马将钱从国库申请退还,难道国库也要分期退还给区检察院?这笔钱究竟是进入了谁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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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不给钱就去看守所吃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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