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1、生育津贴 ( 1)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1>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2>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3>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③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职工产假 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 ( 2)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 3)除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婴儿出生(死亡)证; <3> 本人身份证; <4> 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5>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 <1>、<2>、<3>、<4>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3>、<4>、<5>项材料。 ( 4)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申请后,对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 1)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为: <1>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 20元/天,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2>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我市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 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2) 支付标准 符合上述( 1)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1> 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3> 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4> 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5> 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6>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7> 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8> 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9> 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10> 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上年度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三)支付(报销)办法 1、职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2、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生育职工应在怀孕 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二)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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