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郑卫基妇[2004]36号文件)和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充管理规定(暂行)(郑卫基妇[2006]30号文件)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手续如下: 1、200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需提交新生儿信息卡及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结婚前生育需要提供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关系证明); 2、2005年1月1日前在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由新郑市卫生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需提交:①出生医学记录书。无出生医学记录书的,携带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住院分娩病例复印件(有主管医生、接生护士亲笔签名和接生单位病历管理专用章)及原接生单位出具的发证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②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情况出生婴儿(新郑市车、船、飞机上和家庭等地点出生的婴儿),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新郑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给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登记备案。办理过程中,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①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③郑州市特殊情况出生新生儿情况记录书。④该婴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的旁证; 4、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每周二、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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