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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了,自从上周就陆续有幼儿园安排汇演,可是谁想到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竟然发生了意外,更可气的是园方竟和家长大打出手。5月28日,郑州罗女士6岁的女儿从幼儿园回到家后一直捂着下体哭闹不止,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检查结果竟是下体撕裂。医生说,孩子太小,有些检查还不能做,因此不能确定**膜是否完整。孩子在幼儿园放学后,一直由奶奶护送回家,路上一直正常。那么当天,孩子在幼儿园内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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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仅是因为摔了一跤?
孩子的伤害究竟从何而来?孩子家长告诉记者,幼儿园给出的解释是孩子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摔伤了。舞台上摔了一跤,怎么会造成这么大的伤害?针对这个说法,孩子家长并不完全认同。孩子的奶奶说,当时演出时,她在现场,也知道孩子摔了一下,但后果怎么想也不会是这样!
2、家长和园方为此大打出手!
为了弄清楚孩子受伤的原因,孩子远在四川的父亲也专门坐飞机回到郑州,一家人多次去找幼儿园,但园方的态度却让他们无法接受。双方甚至因此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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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主任的说法
随后,民生大参考记者赶到了罗女士女儿就读的管城区米诺幼儿园,针对罗女士女儿受伤一事,班主任回应称,是自己的疏忽,当时孩子摔倒,班主任只看到腿上有伤,给她擦了药水,并没有进行更仔细的检查。
4、幼儿园的态度
园长很忙,让找合伙人,合伙人电话里表示会承担责任,但是不愿露面。
作为一个孩子正在上幼儿园的家长来说,我很能理解家长急切和愤怒的心情,孩子摔倒听说过骨折的,听说过脑震荡的,还真没听说过下体撕裂?希望真相能够早点水落石出。我觉得幼儿园的态度让人气愤,怎么可以动手打起来呢,这样的幼儿园还有资格继续开办下去吗?
打闹解决不了问题,我很想知道,如果家长碰到这样的事件,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孩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民事法律责任应遵循三种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即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有过错应当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是我在网上查到的一些资料,妈妈们一起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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